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_2023-01-01
委托方: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受托方:丹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丹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一、委托执法区域
丹东市辖区内
二、委托事项
(一)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在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下开展环境应急工作、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完成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市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查,有权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丹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一份,报丹东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方: (盖章) 受托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刘景 负责人:张广明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