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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 环境执法第五批4起典型案例 (2021年8月31日)

发布时间_2021-08-31

为贯彻落实《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展现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打造生态环境执法铁军,保护生态环境质量,近一时期,市生态环境局查处了一批异地倾倒化工废水污染环境、超标排污、自动监控信息未公开等环境违法行为。为树立环保红线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震慑环境违法企业和个人,现公开通报我市环境执法第五批4起典型案例。

一、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黏土物质倾倒事件生态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丹东东利路桥工程公司在平整位于汤山城镇汤山城村三组的公司院内过程中,将厂区内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黏土物质雇佣翻斗车分三车运走。第一、二车黏土物质被运到汤山城镇陡水村一组河边空地处。几天后被村民发现并举报到汤山城镇政府,经镇政府工作人员联系,丹东东利路桥工程公司派人用钩机和铲车将陡水村一组河边空地处的黏土物质清理回汤山城镇汤山城村三组公司院内。第三车黏土物质被运到汤山城镇佛山村五组一河边沟内。2020年7月14日,汤山城镇水利站工作人员把倾倒事件反映到汤山城派出所,汤山城镇工作人员告知丹东东利路桥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崔秀禹,崔秀禹随后安排钩机和翻斗车将黏土物质清理回汤山城镇汤山城村三组公司院内。2020年8月28日,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倾倒点等土壤样品进行了危险废物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液中毒性检验指标为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毒性物质鉴别指标为1,2,4三氯苯含量。该鉴定中心并出具了《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GALLOPDLUT[2020]WL第64号),检验结果表明,送检样材含有有毒物质,属于危险废物类。2020年10月12日,经公安环保支队、汤山城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两处倾倒点黏土物质有进入河道的可能。2020年11月26日至28日,受丹东东利路桥工程公司委托,辽宁华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陡水村和佛山村危险废物压占地块土壤中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项目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地块土壤中六六六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2中第二类用地的管制值。

磋商结果:

处置工作组多次与丹东东利路桥工程公司磋商,于2021年8月19日会同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与丹东东利路桥工程公司就修复工作达成一致,由丹东东利路桥工程公司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本次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进行修复,并组织实施,需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修复资质的单位完成具体修复工作,并在修复施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修复施工单位工商注册、修复施工资质、修复合同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丹东东利路桥工程公司在修复工作完成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并将修复全过程总结报告和修复过程的运输记录等施工全过程台账、专家评估意见等提交给市生态环境局。双方签署磋商协议后,丹东东利路桥工程公司委托沈阳东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进行修复施工,于2021年8月28日完成全部修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全程参与了监督评估,保证修复质量。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丹东市第一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二是委托第三方编制修复方案,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生态环境进行专业修复,力求达到最佳修复效果。三是邀请司法系统介入磋商,便于日后司法系统可能提起公益诉讼提前了解案情,且通过司法系统介入普法推动丹东东利路桥工程公司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进一步加快生态损害赔偿进度。

二、丹东辻本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异地倾倒化工废水污染环境案

2021年8月4日,我局收到公安机关提供的举报线索,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孙家八组的土路处存在刺激性气味,我局立即成立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组织监测人员对土壤进行采样监测。调查组通过专家分析研判、走访群众、排查企业、查看监控等方式开展溯源工作,最终锁定穆某驾驶的一辆吸污车。经询问,穆某将位于振兴区的丹东辻本化工有限公司的化工废水在运输途中,倾倒于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孙家八组的土路处。

调查组对丹东辻本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详细调查,最终确认,该公司将生产废水从中间工序引出,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穆某处理。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的生产废水中含有甲苯、丙酮、二氯甲苯等大量有机物,倾倒处土壤为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我局于8月5日对丹东辻本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查封,将涉案人员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丹东辻本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二十九号令)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同时该单位及及穆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启示(意义):高浓度化工废水处理难度大、成本高,企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跨区域将其排放,且倾倒地点无任何监控设施,调查取证难度大,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部门联动,综合施策,从而快速精准锁定涉案行为人;同时为避免当事人销毁证据、转移现场,调查部门应迅速取样、监测,查封现场,做到科学判断、精准执法。

三、凤城市碧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及信息未公开案

2021年3月11日,辽宁省丹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对位于凤城市爱阳镇的凤城市碧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建有1台20吨和1台30吨的燃煤锅炉,为一用一备,负责爱阳镇区的冬季供热,该公司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该公司20吨的锅炉在运行,配套的环保设施正在运行。经监测,燃煤锅炉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为188mg/m3,超过辽宁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3的标准,存在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企业已安装在线自动监测并已联网,但未在辽宁省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发布平台公示在线监测数据信息。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之规定,凤城分局对其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罚款10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停止超标排放;对其不公开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启示(意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标后,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出现颗粒物超标原因是管理不善,除尘喷淋出现部分堵塞所致。

企业对信息公开在思想上认识不够,没有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示工作完全没有开展。

四、王某涉嫌未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环境案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凤城市红旗镇永兴村七组一个塑料加工厂存在气味污染环境的案件线索,于2021年4月19日对该信访案件进行了现场调查。

该塑料加工厂经营者王某泉,该厂将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成塑料颗粒并进行出售。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正在生产,生产车间未密闭,厂区内有异味。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凤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罚款3万元,并责令立即对集气罩进行整改和对生产车间进行密闭。

启示(意义):该厂规模小,建成使用多年,设施老化,经营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出现的环保问题不重视,不主动整改。

对规模小污染小的排污者主要以信访为线索进行日常监管,日常检查频次少,导致存在监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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