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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 环境执法第四批4起典型案例 (2021年7月29日)

发布时间_2021-07-29

为贯彻落实《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展现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打造生态环境执法铁军,保护生态环境质量,近一时期,市生态环境局查处了一批超标排污、未覆盖造成扬尘污染、未密闭造成大气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为树立环保红线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震慑环境违法企业和个人,现公开通报我市环境执法第四批4起典型案例。

一、辽宁仁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污水超标排放

2021年3月31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到东港市前阳镇黄海大道188号(辽宁仁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宠物食品和零食,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浑浊污水,水体呈灰白色且有明显异味,监测站人员现场采取水样,经检测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启示(意义):该企业出现污水超标排放最主要的原因是原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生产能力不匹配,远远低于生产能力。现在企业正在建设具有更大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原先的污水处理设施已不能继续使用,企业将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财力,同时也污染了环境,得不偿失。所以应当在设计污水处理设施环节做好预判,走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前,防止由类似原因引发的污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丹东市元宝区广羽建材经销处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1年5月31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元宝区金山镇古城村丹通高速左侧的的丹东市元宝区广羽建材经销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砂石及砂土在院内裸露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或围挡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取证。

丹东市元宝区广羽建材经销处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启示(意义):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密闭措施来防止大气污染,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洒水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宽甸满族自治县金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2021年3月5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宽甸分局执法人员对宽甸满族自治县金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北侧车间周围墙体全部封闭,车间上方有间隙,未完全封闭;除尘器下方出灰口未完全封闭;破碎车间密闭3处,1处未采取密闭措施。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宽甸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处罚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目前企业已自觉履行处罚。

启示(意义):按照《丹东市菱镁行业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菱镁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要求,依照《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会针对涉菱镁行业提出整改意见,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法生产。然而部分企业没有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故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严查企业是否落实《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整改或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予以查处。

四、丹东泰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案

2021年3月10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丹东泰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东侧露天堆放有灰白色块状物质(为生产原料硅石)未围挡,生产车间外石油焦库和石油焦上料口只搭了蓬且四周没有完全密闭和围挡,未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启示(意义):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企业在日常生产管理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能有任何的侥幸、懈怠心理,切记不要逾越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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