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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 环境执法第三批3起典型案例 (2021年6月29日)

发布时间_2021-06-29


近一时期,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超标排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加工后石粉扬散等违法行为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并进行了严厉查处。现公开通报我市环境执法第三批3起典型案例。

一、丹东五州热力科技有限公司65蒸吨/时燃煤锅炉涉嫌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案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元宝区的丹东五州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锅炉房内正在使用的65蒸吨燃煤锅炉于2015年建设,2018年11月投入使用。根据辽宁省丹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取证。

丹东五州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启示(意义):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中说明:“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因此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东港市长安镇佛爷岭村积成石材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加工后石粉扬散案

2021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东港市长安镇佛爷岭村积成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东港市长安镇佛爷岭村积成石材厂正在生产,在生产中产生的石粉堆积在厂区西侧,未做防渗地面,并且四周围挡不完全。

东港市长安镇佛爷岭村积成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要求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启示(意义):在日后的检查中,需加大对石材厂的巡视检查,加大检查力度,并加强督促各石材厂自行做好防渗、防扬散等环保相关措施,防范加工后的石粉扬散。

三、宽甸满族自治县亿源热力有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案

2021年3月3日辽宁省丹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宽甸满族自治县亿源热力有限公司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颗粒物50 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宽甸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处罚壹拾万元整。

宽甸满族自治县亿源热力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启示(意义):为有效落实国家、省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通过对冬春季节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和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力争减少污染过程的频次和时间,努力减轻污染程度和范围。故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严查企业是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提出的要求,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监测频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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