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环境执法第二批2起典型案例 (2021年5月31日)
发布时间_2021-05-31
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针对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夜间噪声超标等违法行为,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并进行了严厉查处。为震慑环境违法行为,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现公开通报我市环境执法第二批2起典型案例。
一、丹东市华森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元宝区黑沟村四组的丹东市华森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20年6月2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每半年1次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手工监测并保存记录,未开展自行监测。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启示:应以本案为鉴、以案促改,持续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执法保障。
二、丹东加利西亚海产品有限公司厂界夜间噪声超标案
案情简介:根据信访投诉线索,2021年4月16日23时,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合作区分局委托丹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位于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江海办事处胜利村2组的丹东加利西亚海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冷库正常运转,现场有制冷机产生的噪声,辽宁省丹东生态环境检测中心对现场噪声进行监测,监测数据显示该企业厂界噪声超标。
该单位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和《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启示:该企业厂界噪声超标,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噪声排放情况与居民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企业必须实时保证生产期间噪声达标排放,主动、科学、高效的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的提标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