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东市政协第十五届第三次会议第4-57号提案《关于规范饭店排烟排污管理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_2020-09-28
慕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饭店排烟排污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4号令发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2018年3月7日,丹东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我局下发了《丹东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征求丹东市城市管理三年行动计划意见的函》,其中丹东市城市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讨论稿)中明确,整合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2020年,完成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权责清单制定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的职责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有4条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住建部第34号令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住建部门对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环境保护管理负有行政处罚权。
因此,涉及餐饮油烟处罚权问题应属于城市管理范畴,我局在日常监管中缺少相关职能,但涉及餐饮油烟扰民问题,结合日常信访工作,我局均进行了积极处理,做好群众举报处理工作,解决餐饮油烟扰民现象,保障我市空气质量。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餐饮油烟扰民问题处罚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饮油烟管控相关工作。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建议人大机关适时进行立法,制定我市大气管理条例或有关实施细则,规范城市管理部门和职责,确保工作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