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分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辽宁丹东山茶加气站液化气改天然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辽宁丹东山茶加气站液化气改天然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1月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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