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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消除鸭绿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鸭绿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鸭绿江:从燕窝水源取水口下游150米至铁路水源上游2700米(夹心岛下游丁字坝外侧),及两侧鸭绿江航道靠近中方一侧的边界线和中方防洪堤坝外侧之间所围成区域内的水域和陆域;爱河西支:从鸭绿江汇合口至上游1500米及两岸防洪堤坝外侧之间的水域和陆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5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本通告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视情节和影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拒绝、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